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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技术士证书匹配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技术士证书匹配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8-08-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台办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办〔2018〕1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8〕18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台湾技能人才在厦门就业创业,享受与大陆技能人才同等待遇,经研究,放宽台湾技术士等级证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和厦门市台资企业使用范围,并享受厦门市相对应技能人才同等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年满十六周岁,在厦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持有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的台湾同胞。 二、台湾技术士证书匹配规范 实施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与大陆职业资格证书包容共存的“一区两标”制度,并按以下方式对应: 1、台湾技术士证书丙级对应职业资格中级工(四级); 2、台湾技术士证书乙级对应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 3、台湾技术士证书甲级对应职业资格技师(二级); 4、取得台湾技术士证书甲级并在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对应职业资格高级技师(一级)。 台湾同胞持技术士证书比对职业资格证的,个人需提供证书原件,并提供台湾权威机构公布的技术士证书查询信息或提供能够认定技术士证书真实性的方式。 三、相关政策适用事宜 台湾同胞持技术士参照以上对应方式,可享受以上政策: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相应职业技能鉴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我市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评选表彰及竞赛 台湾同胞可按照申报条件申报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厦门市高技能人才表彰评审和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四)薪资待遇比 对企业按照职业资格兑现薪资待遇的,招收台湾同胞可按照技术士证书对应职业资格兑现薪资待遇。 (五)市人社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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